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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地址:信陽市平橋區平橋大道1818號(職教新城校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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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加強學校風校紀建設,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,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(實施細則)。
學校堅持以說服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,對于學生違紀的行為,在批評教育的同時,視情節輕重,給子相應的紀律處分。
處分違紀學生應堅持實事求是、客觀公平、公正的原則。
第一章 違紀處分分為六種
1、警告(考察期: 3個月).
2、嚴重警告(考察期: 3個月)。
3、記過(考察期: 6個月)。
4、記大過(考察期: 6個月)。
5、留校察看(考察期: 6至12個月)。
6、開除學籍。
第二章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學校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
1、違反考試紀律,考試時由他人代替考試、替他人參加考試、組織作弊、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的。
2、剽竊、抄襲他人研究和勞動成果的。
3、不服從學校和老師安排、不聽從指揮(如:多次不上交課外作業、多次不參加集體活動等)。
4、破壞公物,破壞教學環境。
5、抽煙或使用明火,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物品,未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者。
6、攜帶大功率電器等違規物品入校的。
7、曠課、曠操達5課時不滿10課時的。
8、衣著不得體或衣冠不整進入教學區或辦公區、儀容儀表不合格屢教不改者。
9、多次不遵守作息時間,經批評教育仍不遵守者。
10、 語言、行為違背道德規范或在公眾場所男女交往不得體,損壞學生形象者。
11、在校園內燃放煙花爆竹制止后仍然不聽從者。
12、賭博或變相賭博者(四人以內)。
13、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歌舞廳、網吧等法律、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。
14、以上違紀情況若造成嚴重后果、惡劣影響或多次教育仍然無效的,則從重處罰直至開除學籍。未盡事宜,則按相近條款給予處分或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處分。
第三章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 學校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
1、曠課、曠操達10課時不滿30課時的。
2、尋釁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擴大事態的,造成他人打架斗毆者。
3、觀看、制作、傳播淫穢視頻、淫書、淫畫或碟片等。
4、偽造假條(紙質、電話等形式)或不假離校者。
5、 打架斗毆,以強凌弱者。
6、集會時不遵守紀律,且勸阻不聽從影響他人和集體形象者。
7、 敢布謠言,未造成嚴重后果者。
8、 違規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晶入校(請家長到校配合教育并交納安全保證金)。
9、 私自違規留宿非同寢同性人員。
10、 酗酒,未造成嚴重后果者。
11、男女生互串寢室者。
12、欺騙老師、家長,未造成嚴重后果者。
13、不配合保衛人員,與保衛人員發生口頭沖突者。
14、不聽從老師勸阻與老師發生口頭沖突的。
15、騷擾同學,未造成惡劣影響的。
16、上學期間曠課進入歌舞廳、網吧、酒吧等場所的。
17、夜不歸宿(初犯)。
18、聚眾賭博或變相賭博參與者。
19、以上違紀情況若造成嚴重后果、惡劣影響或多次教育仍然無效的,則從重處理直至開除學籍。未盡事宜,則按相近條款給予處分或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處分。
第四章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 學校給予留校察看處分
1、曠課、曠操達30課時不滿50課時的。
2、違反學校規定,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個人、組織的合法權益,視造成后果的惡劣程度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3、除留校察看外,第二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,經教育不改的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4、惡意制造、傳播、散布謠言,影響社會及學校工作、學習、生活秩序者,視造成后果的惡劣程度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5、持械斗毆的,或打架斗毆時為他人提供、隱藏危險、違規物品的,視造成后果的惡劣程度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6、玩弄異性等其他流氓行為,視造成后果的惡劣程度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7、私自違規留宿同性,造成不良后果的,視造成后果的惡劣程度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8、 醉酒,酒后滋事,未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子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9、 操行評定低于0分者,給子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10、聚眾(4人以上)賭博或變相賭博組織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11、 翻越圍墻、樓層、防護欄、校門、配電房等危險設施和建筑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12、不配合教職員工、保衛人員,辱罵老師、保衛人員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13、騷擾他人,未造成惡劣影響的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14、故意讓非本校人員使用自己證件,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給子留校察看處分。
15、騷擾教職員工,未造成惡劣影響的,給子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16、累計兩次夜不歸宿,給子留校察看處分。
17、攜帶違禁物品入校,造成不良后果者(如:火災等)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18、以上違紀情況若造成嚴重后果、惡劣影響或多次教育仍然無效的,則從重處理直至開除學籍。未盡事宜,則按相近條款給予處分或經學校研究決定給子處分。
第五章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-一,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
1、觸犯國家法律、法規,反對四項基本原則,破壞安定團結,擾亂社會秩序的,構成刑事犯罪的:受到司法部門或公安機關處罰者,判處管制、拘役、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,除賠償相應損失外,給子開除學籍處分。
2、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,性質惡劣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3、不配合保衛人員,與保衛人員發生沖突、辱罵保衛人員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4、不聽從老師勸阻,與老師發生沖突、辱罵老師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5、對毆打、報復教職工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6、偷竊、詐騙、勒索、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等違法行為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7、在宿舍留宿異性者,給子開除學籍處分。
8、違規幫助異性進入并留宿自己宿舍的,雙方給子開除學籍處分。涉及校外人員-律扭送公安機關。
9、故意讓非本校人員使用證件,造成嚴重后果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10、組織聚眾斗毆者或主要斗毆人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11、曠課累計達50課時以上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12、故意破壞學校消防設施、安全標識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13、吸食、注射毒品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14、醉酒或酒后滋事、打架等嚴重違紀行為,造成嚴重后果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15、已受過兩次紀律處分,再次違紀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16、欺騙老師、家長造成嚴重后果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17、翻越圍墻、樓層、防護欄、校門、配電房等危險設施、設備和建筑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18、強行沖撞門崗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19、騷擾他人,造成惡劣影響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20、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21、累計兩次以上夜不歸宿,給子開除學籍處分。
22、有違紀行為但認錯態度不端正、不思悔改、一意孤行經多次教育拒不接受,與其監護人取得聯系后仍然無效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23、未盡事宜,則按相近條款給予處分或經學校研究決定給予處分。
第六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 加重處分
1、犯錯,事實確鑿而拒不檢討者,無理糾纏、態度惡劣者。
2、二人以上(含二人)違紀行為帶頭者。
3、仿造、銷毀、藏匿證據者。
4、 包庇共同違紀者。
5、強迫、唆使他人違紀者。
6、串供或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者。
7、在校期間曾經受過處分者。
8、 在校外違紀影響較壞者。
9、犯有本條例認定的兩項錯誤觀點以上(含兩項)者,在比照相關條款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的基礎上加重處分。
10、學校集中整頓紀律期間或軍訓、體訓等特殊時間發生違紀者。
第七章 有下列情形之者,可以減輕處分
1、主動報告、交代錯誤的。
2、主動檢舉共同違紀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。
3、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。
4、有其他立功表現的。
第八章 違紀學生的處理程序
1、對違紀行為的調查結束后,班主任將調查報告和有關材料送德育處(一般違紀事件),德育處應立即核對事實與調查結果是否相符,對回避事實,認識不深刻者,以批評教育,并講明政策,責令其認識錯誤。比照本條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,應根據有關條款提出處分建議或決定的,留校察看及開除學籍報學校審批。
2、做出處分決定之前,需聽取學生或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。記過及記過以下處分由班主任聽取,記過以上由德育處聽取。
3、 記大過(含記大過)以下處分,由德育處研究并擬定處分決定, 德育處的領導簽發處分決定,由學校發文,報德育處、教務處備案:留校察看處分和開除學籍處分,由德育處擬定處分決定,報學校行政會議研究決定,主管校長簽字,學校發文,并報校本部。
4、被處分學生如有異議,可向德育處申請申訴。
5、 違紀學生的處分決定由德育處在全校集會通告,紙質文件在校公告欄張貼,張貼一般保留七天,并由違紀學生所在班級的班輔導員送達本人及家長。
6、對違紀學生的思想教育和處分后的善后工作,主要由班主任和德育處負責。
第九章 附則
1、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,在留校察看期間確有突出表現或先進事跡者,可提前解除察看。
2、提前解除察看需本人申請,班主任簽字,德育處初步審定,校領導簽署審批意見,學校發文。
3、違紀學生的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及文書檔案。
4、被開除學籍的學生,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。被開除學生限期之內辦完離校手續并離校,檔案、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。
第十章 受紀律處分者,附加給予下列處理
1、取消當學年的評優評獎資格,受留校察看處分者,留校察看期間均無評優評獎資格。
2、停發當年獎學金、助學金等。
3、除受開除學籍外,被處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或與班主任協商可以并處遣返回家反省。反省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商議而定。
4、受處分學生若畢業時未能撤銷處分的,學校則對受處分學生按結業處理,不予頒發畢業證書:若需在畢業后撤銷處分的,應向學校德育處提交撤銷處分申請書和近六個月單位表現證明,表現合格后經校行政會議批準方可撤銷其處分,補發畢業證書(畢業證順延推遲頒發)。
第十一章 其他
1、本條例沒有列舉的其他違紀行為,確應給予處分的,參照相近條款給予處分,或由學校研究給予處分。
2、本條例由德育處負責解釋。
3、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。
信陽應急救援學校
2024年5月9日